2019年兩會上的政府工作報告報告已經給出了清晰的政策動向:16%的稅率降到13%,10%的稅率降到9%,6%的稅率保持不變。目前還不知道具體哪一天施行新的稅率,2019年3月5日的政府工作報告和3月7日的財長答記者問都沒有提及這個準確的時間問題。但是有網友在微信中留言,聲稱是4月1日開始。
我個人認為四月一日開始時間過于緊張,但是這不妨礙我們對一個只要技術性細節的討論。我們不妨假設(注意是假設)本次降稅率統一在2019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一、2019年4月1日前后,開票稅率的適用的基本原則還是取決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
無論是哪一種應稅銷售行為,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的,按照原稅率開票。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的,按照新稅率開票。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絕不等于當事人合同的簽訂日期,有的同學說了,合同在2019年3月31日(含)之前簽訂的,按照原稅率開票。合同在2019年4月1日(含)之后簽訂的,按照新稅率開票。這個只要仔細看看增值稅中關于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的規定,就知道是站不住腳的。涉及銷售貨物和勞務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去判斷;涉及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按照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第四十五條等去判斷。
第二、2019年4月1日以后,增值稅新系統是否還可以開具出原稅率16%和10%的發票?
筆者認為系統仍然可以開出16%和10%的發票。比如對于2019年3月31日之前已經確定納稅義務時間的事項,因故在2019年4月1日以后開票,系統應當可以開出原稅率的發票。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適用稅率補開。增值稅發票稅控開票軟件稅率欄次默認顯示調整后稅率,一般納稅人發生上述行為可以手工選擇原適用稅率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如果推遲開票且前期并未申報納稅,有暴露自己推遲申報的風險。這個問題需要提前解決。
第三、新系統是否會允許存續納稅人在2019年3月31日24點之前開具稅率為13%和9%的新稅率的發票?
我們理解,新稅率的發票不會允許提前開具,在目前系統開票狀態下,系統應該會對新稅率的開票節點做出限制,企圖渾水摸魚的企業不要把稅務機關當傻子。
第四、2019年4月1日前,存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是否需要向稅務機關申請在系統中追加新稅率?
我們理解,適用新稅率是一個法定事項,不屬于稅收優惠事項或者特別處理事項,稅務機關不會要求納稅人向稅務機關申請授權,沒有這種必要也沒有這種可能。稅務機關會主動升級系統后臺,置入新稅率。除非納稅人根本無法接通互聯網。